山西晚报12月30日讯 (记者 马继玲)太原市昨日出台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决定今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其中,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最高奖励15万元,并奖励其主要领导2万元。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将被通报批评,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评先”资格。
太原市此次出台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是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铁路交通事故 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人数进行绝对控制。被考核的单位分为四类:第一类,事关区域性、全局性和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伤亡人数占全市比重大的区域或部门;第二类,监管范围内不易发生伤亡事故的区域或部门;第三类,为一般监管部门;第四类,负责协调配合任务,抢险救援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其他单位。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规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奖励。其中,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2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万元。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10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8000元;第三类单位奖励2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5000元。
此外,被评选为先进单位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5000元。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评先”资格。
责任编辑 太平 |